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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理视角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从治理视角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转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4 23:14:16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我国缩小城乡差别,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战略。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这既是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经验总结,也符合我国国情。另一方面,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最终受益者,必须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新农村-[飞诺网FENO.CN]
  【关键词】新农村 治理 政府 农民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目标及意义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粮食连续两年较大幅度增产,农业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为进一步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提出的新理念,包括20字的基本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字的要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概括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思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包括全面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是党在农村工作的总体布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深刻意义在于,通过国家整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状况,在已分化的城乡差别基础上重新构造城市与乡村的有机联系和统一,让全体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城市一套制度,农村一套制度,相比而言,城市制度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如果这种双制度格局任其发展,必然引起社会不稳定。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打破城乡二元格局的有效途径。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治理主体
  
  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最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
  西方的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之所以提出治理概念,主张用治理替代统治,是因为一方面他们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既看到市场的失效,又看到国家的失效,而治理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方面的某些不足;另一方面就是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的日益壮大。当然,治理也存在许多局限,它不能代替国家而享有合法的政治暴力,也不能代替市场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治理就是要正确地处理好国家、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
  具体到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中,治理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更要依靠政府的力量。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教授曾指出,农业是弱势产业,连发达国家都不仅仅指望市场调节,发展中国家只能寄希望于国家增加投入。但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其作用不能忽视。叶敬忠教授也指出,在新农村建设中,所有主张和建议几乎都来自于两个群体:官员和学者。而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最终受益者,却在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失语了。农民认为新农村建设最重要的依次是:生产发展46%,生活宽裕34%,管理民主8%,村容整洁6.3%,乡风文明4.7%;农民最关心的生活问题数据依次是:收入增加、教育条件的改善、就医条件的改善,然后才是居住环境的改善。然而,从2006年至今,各地新农村建设最主要的活动就是基础设施建设——盖房、修路,有些地区也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但绝大多数村庄处于筹备和搁置状态,缺少实际举措。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给农民话语权,让农民更好地组织起来,这是使政府与农民积极成效地合作,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关键。
  
  三、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职能的定位
  
  尽管各国现代化进程的路径不同,但几乎都呈现出工业先于农业发展,通过工业支持农业的规律。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期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1989年的473%,财政收入也超过了3万亿元。与此同时,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从25.6%下降到12.4%;居住在农村的人口也从占总人口的73.79%减少到58.24%。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已成为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迫切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的重要论断,表明我们党对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发展现代化工业的需要,农村问题一直被边缘化,这就造成了农业自生能力的弱化,农业自身无法预期在自由、开放和竞争的市场中赚取社会正常利润。因此,三农问题的解决必须依托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1、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证农民增收。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一方面要加大对农业基础建设和农业科技的投入,改变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落后的局面,并立法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据财政部统计,中央财政直接用于三农的资金2004年为2626亿元,2005年为2975亿元,2006年为3397亿元,2007年为3917亿元。但这样递增的曲线中,农民最终获益甚少,因此要改变目前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建立专门机构来监督、规划、实施农村发展项目。另一方面实行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保护农民利益,保持市场供求平衡,使农民的劳动付出和收入成正比。
  2、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估计,我国农民70%以上的贷款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只有30%”。因此,新农村建设要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制度,扩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使之在农业开发和农村扶贫中履行职能。同时,政府应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改变农业保险私人不愿涉足的局面,对风险较大的农业项目进行保险,以保护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3、增加农村公共财政方面的投入。这主要是解决地方公共品开支的问题,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缩小公共事业方面的城乡差距。在过去较长的时间里,由于受财力的限制,政府对农村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足,主要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办,与城镇差距很大。新农村建设要加快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投入。
  4、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已成为拓宽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政府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四、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作用
  
  200631日《经济日报》报道韩国的二元经济转型之路,提到韩国政府在农村建设中,重视激发农民自身的潜能和聪明才智,让农民自主、创造性地进行农村建设,农民收入明显增长,农村与城市的差距逐步缩小。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必须从农民是主体这个立场出发,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推进基层政权改革,发挥村民自治作用。这是管理民主的内在要求。村民自治制度落实的效果,将是新农村建设中实现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的关键。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由1982年修订的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由于我国有8亿多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所以实行村民自治在我国具有特别意义,被认为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最光辉的篇章。我国的村民自治主要由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度组成。尽管村民自治制度已实行了20多年,有利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但由于国家治理对基层政权的依赖,通过社会建制仍将权力分配给基层政权,从而使它仍然处于控制并整合基层利益的中心位置,农民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自治。因此,必须推进基层政权的改革,认清基层干部的角色定位,改善基层政府的服务水平。基层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是一个组织规划和服务的角色,是一个民意的提炼者和升华者,而不应该是一个越俎代庖的拍板者和不顾民意的决策者。
  2、进一步加强农村的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只有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加强农民的合作能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才能将其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有效地对接起来。2006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这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最终有了法律保证。200771日正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亮点在于,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开辟建设现代农业的新途径。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帮助农民进入市场,有效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能够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但是,仅有国家的政策支持还不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全体农民的积极参与,真正代表农民的意愿和利益。
  3、大力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塑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把农村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离不开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如:通过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举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通过鼓励农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提高农民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使农民成为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只有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才能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 叶敬忠:农民视角的新农村建设[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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